《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技术占有物如系盗窃物、技术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3年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代位执行方面的立法,措施冲突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措施冲突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保护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终用的协代位执行的性质由于司法解释只对代位执行作了简单的规定,所以对代位执行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
而对第三人的执行裁定书就具有特定的执行内容,端用调况且该裁定书送达第三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符合解释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户合就体现了执行力的扩张。
所以,理使代位执行是继续执行制度的表现之一。
法律规定:技术在案件未执毕前,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提出执行请求。
代位执行与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的如查封、措施冲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旅行支票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存在模糊,这为确定旅行支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如果以外在的财产现状来判断其能否清偿债务,保护可能只是虚假的事实,而不是客观上的事实。
在兑付规则没有规定情况下,终用的协应适用有关的国际管理、行业惯例。
(5)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依据出票人确定的,端用调并无限制,端用调而旅行支票的面额是固定的,购买人只能在有限的几种固定面额旅行支票中选择,而不能任意决定票面金额。
所以,户合国际旅行支票的兑付主要适用发行人与购买人之间约定的兑付程序规则。
其后,理使世界各大银行纷纷效仿,开始发行自己的旅行支票。
法院认为,技术本案属于票据纠纷,技术a商业银行在该国际旅行支票的兑换过程中违反票面记载事项,并错误将其解付给非支票持有人,给支票合法持有人杨某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存有过错,应负赔偿责任。
在旅行支票中,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即发行旅行支票的银行或机构,而普通的支票以及汇票,其出票人与付款人为不同的主体。
从国际公约的规定看,国际旅行支票也不属于票据的范畴。
2、旅行支票与汇票及支票的比较旅行支票的当事人与汇票及支票的当事人不同。
第六,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未履行按保管同额现金之同一谨慎态度保管旅行支票之义务致使该旅行支票丧失。
(2)发行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检查经销代理商在旅行支票储存和处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当。